相關規定: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自用乘人小汽車。
罰則: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 繳納營業稅。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虛報進項稅額。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其他有漏稅事實。
說明:
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但要提醒營業人,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於購入中秋禮盒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禮品給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如果營業人將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已經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將該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