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
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額百分之十為限。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7日發布新聞稿,即日起開放接受民眾愛心捐款,募得款項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土耳其震災之用,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捐款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提醒,國人發揮愛心及時送暖捐款、捐物資,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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