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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經營幼兒園,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作家相片: 黃國書 會計師黃國書 會計師


相關規定

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 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說明:

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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