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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 作家相片: 黃國書 會計師
    黃國書 會計師
  • 7月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相關法令: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漏繳稅款,而於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者,適用前項規定。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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