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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僱用暑期工讀生,記得要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 本國籍勞工。

  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4.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罰則: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說明:

若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依照規定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但若事業單位僱用員工若在五人以上,依照規定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暑期打工雖僅是短暫兼職,仍與一般勞工享有相同的勞動權益,不因其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型態係兼職或全職而有所差別。雇主應於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就)保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打工學生在職期間之工作安全及勞動權益,事業單位亦可符合相關規定並避免受到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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