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提供之職缺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發生。
罰則:
如違反上述規定時,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為了使勞資雙方資訊對稱,並促進薪資資訊之透明化,上述規定已自107年11月30日起生效並施行,如有您招募或雇用員工之需求時,不論是由公司自行刊登招募廣告或委由人力銀行等機構刊登廣告時,在刊登廣告時所列之職缺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時,應明確的揭示薪資數額,如未依照規定揭示時,恐將被依就業服務法開罰。
Commentai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