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說明: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110年5月31日。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風險,該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並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為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110年5月17日前完成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為兼顧實情,該部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告全面延長上開稅目所屬月期之申報繳納期間至110年5月31日;營業人及產製廠商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亦得於該日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
コメ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