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1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解僱理由。
解僱部門。
解僱日期。
解僱人數。
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定義:
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罰則:
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事業單位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說明: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情事時應遵循之相關程序,包含:解僱計畫書之通報、預警機制、自治協商、強制協商、就業及轉業輔導、訴訟扶助等。透過大量解僱通報,主要是希望能促使勞資雙方在解僱前得先進行協商,使勞工在此過程中能夠獲得足夠資訊,減緩大量解僱造成的衝擊;另主管機關亦能提早知悉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情事,以提供就業服務及轉業訓練等服務,安定社會秩序。故雇主應依照規定辦理通報,如雇主未依照規定辦理時,恐將被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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