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說明:
若104年底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房屋、土地,於107年5月間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將出售該房屋、土地。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若於107年間交易房屋、土地,係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即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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