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自用乘人小汽車。
罰則: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 繳納營業稅。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虛報進項稅額。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其他有漏稅事實。
說明:
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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