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二百二十九條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監察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其委託行為係代表公司所為,故其委託應認係公司之委託行為,所需費用自應由公司負擔。至得委託律師、會計師人數之多寡,法無明文限制,應視實際需要而定。又律師、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時,參照該條文義,應在公司為之,至可否將簿冊文件攜出審核,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前經本部65年11月20日商31741號函釋有案。依公司法第229條之規定,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於股東常會前所備置之
各項表冊,因其委託係股東之個人行為,故其費用應由股東個人負擔。
(經濟部71年3月16日商08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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