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一目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
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不包 括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
前條第一款本文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之公司:
一、股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上市之公司。
二、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上櫃之公司。
三、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8條規定: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
個人從事第二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方式,計算其所得額:
一、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應以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計算之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視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一、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櫃辦法)規定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登錄創櫃板者:
(一)依創櫃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過半數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
(二)依創櫃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取具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
二、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二年,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
前二項經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個人交易該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未上市櫃股票時,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
說明: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個人交易該公司股票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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