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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多久前預告勞工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之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未依照規定提前預告: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照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說明:

預告期間制度為一種解僱保護制度,目的在使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一方有時間可作調整和因應。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沒有預告當天即解僱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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