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說明: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因110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及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7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路徑:首頁/非個人/各類所得(含信託)、非扣繳、境外資金匯回/軟體下載與報稅〕,並申請「報稅密碼」(以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或透過「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申辦),以利完成各類所得資料網路申報作業。
扣繳單位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如於申報期限內以網路上傳更正資料或補申報者,務必確認再次上傳之資料包含前次上傳成功之資料,以避免前次資料被覆蓋致短漏報各類所得憑單而受罰。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除可免往返國稅局之舟車勞頓,又可享受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既省時又便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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