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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