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定工作規則

已更新:2020年8月27日



相關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 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相關事項訂定工作規則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其他。


工作規則訂定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


罰則:

若雇主違反此項義務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新台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

另勞動基準法第70條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而對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下並無相關規定,雇主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但如訂有工作規則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說明:

在勞工意識抬頭的現在,雇主應更懂得保護自己,避免陷入無必要之勞資爭議,故工作規則之訂定就為重要,將相關工作規則書面化,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能讓勞工了解自己的享有的權利及應負的義務,避免勞資雙方產生認定上之糾紛。

113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