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 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相關事項訂定工作規則: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其他。
工作規則訂定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
罰則:
若雇主違反此項義務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科處雇主新台幣2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
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
另勞動基準法第70條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而對於雇主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下並無相關規定,雇主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但如訂有工作規則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說明:
在勞工意識抬頭的現在,雇主應更懂得保護自己,避免陷入無必要之勞資爭議,故工作規則之訂定就為重要,將相關工作規則書面化,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能讓勞工了解自己的享有的權利及應負的義務,避免勞資雙方產生認定上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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