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適用盈虧互抵條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或其他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
會計帳冊簿據應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期申報。
使用盈虧互抵應注意:
適用扣抵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必須是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而不是帳載或申報虧損。
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減除核定虧損,以餘額適用盈虧互抵。
應注意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如有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事,亦須符合情節輕微者,方可適用扣抵。情節輕微之核認,係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核定全年所得額或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Comenta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