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罰則: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且前三日之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故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最多合計可達三十日,再加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三日,共計有三十三日,雇主應給付半薪。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