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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年度申報」作業請注意!應儘速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
一、申報義務人:公司負責人。 二、申報期間: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二、申報對象: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10%的股東。 三、申報資料: (1)姓名或名稱。 (2)國籍。 (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5)持股數或出資額。 (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申報方式:以電子方式申報,可選擇利用行動裝置或電腦申報資料。 五、申報平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login 六、未申報之處罰: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七、附件:
2025年2月27日


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年度申報」作業請注意!應儘速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
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申報方式: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https://ctp.tdcc
2023年3月25日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二百二十九條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 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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