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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觀點
Esen Perspective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通報時,會有罰則嗎?
相關規定: 須進行資遣通報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 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5條規定: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
2021年8月26日


紓困4.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說明: 紓困4.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28日


紓困4.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
說明: 紓困4.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14日


紓困4.0 衛福部-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申請-未加入軍、公、 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等
說明:紓困4.0 衛福部-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申請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14日


紓困4.0 補習班及幼稚園補助
說明: 紓困4.0 補習班及幼稚園補助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7日


紓困4.0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製造業等
說明: 紓困4.0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製造業等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7日


紓困4.0 勞工保險局-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補助
說明:放寬後之 紓困4.0 勞工保險局-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補助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7日


紓困4.0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商業服務業
說明: 紓困4.0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商業服務業 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6月7日


紓困3.0-110年第一季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訊
說明:紓困3.0-110年 第一季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訊請詳附件。
2021年4月9日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二百二十九條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
2020年12月15日


紓困3.0-第四季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訊
說明:紓困3.0- 第四季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訊請詳附件。
2020年11月17日


何謂「無謀生能力」?
常有人問,在申報綜所稅時,我到底怎麼樣才可以申報扶養嗎? 原則上,年滿20歲以上的成人都均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除非「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那何謂「無謀生能力」? 係指符合下列條件者之一: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 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更重要的是,若您或配偶之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爸爸、媽媽等)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亦屬於「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1)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 費用金額者(108年度為新臺幣17.5萬元)。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請各位快快檢視一下,有沒有符合這些條件喔!? 以後年度就可以開始申報扶養了。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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