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 黃國書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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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
三、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構成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三次者,國稅局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四、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一年內第一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七日至十四日;第二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第三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二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營業人一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三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前項各款所核定之停止營業期間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第一項各款所稱一年內,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某知名餐廳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而受停止營業之處分。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漏開發票,對於經常遭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累積留抵異常或營業稅申報異常之營業人,國稅局會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113年5月3日、同年11月22日及114年4月18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114年5月停業7日處分(1年內第1次)。嗣經該局又於114年8月22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1年內第2次,將處以停業14日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外,另受停業處分損及商譽,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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