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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與稅務

銷貨退回與稅務申報需知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 開立統一發票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編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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