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 (應辦扣繳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扣繳稅款之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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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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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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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