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
- 黃國書 會計師

- 7月31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之八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說明: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案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