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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相關法令: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
2025年10月29日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入帳規定改變
相關規定:
依照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頒布之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
2020年9月25日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
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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