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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62條規定: 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
2024年1月18日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2024年1月18日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 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 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 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
2024年1月18日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大不同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
2024年1月18日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說明: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各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如下: 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366% 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366% 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67% 11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3.119% 11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3.244% 舉例: 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
2024年1月18日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相關規定: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說明: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2023年12月29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 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 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 ,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 18萬元 ,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
2023年12月20日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
2023年12月13日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說明: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
2023年12月11日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 主旨: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
2023年11月23日


11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39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說明: 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
2023年11月23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2.08.11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
2023年8月14日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
相關規定: 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一百十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一百十年、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零八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三十(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百分之八十計算。 說明: 一、說明: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2年1月11日( 財政部112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100697350號令 )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2023年3月25日


112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702140號公告 主旨:112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 60萬元 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二、11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2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 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12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 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
2023年3月25日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 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 年138,000元。 二、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 248,000元。 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五、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6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
2023年3月25日


11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 增訂「0812-17肉鬆、肉乾製造」、「4542-14農產品(家畜及家禽肉品)批發市場承銷」、「8703-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及「8809-00未分類其他社會工作服務」等4項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修正「0893-11紅糖製造」等18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行業用之代號及標準有無修正,11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網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台北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網址如下: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564aefd5ece540fdb311a46b83292574?cntId=c71b96eaa7964251814702a4ec2262c3 附件: 11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
2023年2月15日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土耳其地震之國際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 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額百分之十為限。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生
2023年2月9日


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 違反第42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
2022年11月4日


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
2022年11月3日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
說明: 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相關說明如下: 一、 經營網路銷售者,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有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1. 新增稅籍變更登記: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 額外揭露事項: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 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 變更登記期間: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 經營網路銷售者,於112年1月1日起仍未有稅籍登記者: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 規定辦理。 三、 罰則: 為使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 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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