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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已更新:2023年3月25日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申報戶內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為230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舉例

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12.4萬元x2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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