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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相關法令: 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規定: 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 圍。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 穩定幣: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 說明: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
6天前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5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67條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
8月26日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說明: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8月25日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說明: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俟總統公布後,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此外,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上開免稅額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即自115年度起,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5萬元,加計免稅額15.15萬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15萬元,第2名以上為37.65萬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再搭配其他育兒津貼等支持與福利措施,提供育兒家庭適切的協助,讓國人安心生養。 該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
8月21日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說明: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
8月21日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
8月21日


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
相關法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說明: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
8月18日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
2025年11月12日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
2025年10月29日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相關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 三、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構成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三次者,國稅局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四、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一年內第一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七日至十四日;第二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第三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二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營業人一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三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前項各款所核定之停止營業期間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
2025年10月29日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相關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26條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
2025年8月12日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相關法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地5條 規定: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編號 、 地址 及「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說明: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2025年8月8日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8條規定: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五年內 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之八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五年內 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
2025年7月31日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相關法令: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漏繳稅款,而於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者,適用前項規定。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
2025年7月2日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說明:...
2025年6月21日


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國稅局如何認定?
相關法令: 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 : 一、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一)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本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 三、廢止本部 89 年 9 月 7 日台財稅第 0890455918 號函。 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令規定: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
2025年6月17日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款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 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 同年度 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 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
2025年6月13日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說明: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
2025年4月28日


下載稅額估算表,個人綜所稅報稅快速步驟少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優化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以線上版或手機版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資料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隨身的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無須安裝APP,便可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完成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無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得適用,系統會依據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民眾如確認估算資料無誤,即可執行「申報上傳」步驟進行申報;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已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會提供前次已上傳之申報資料,不再提供稅額估算表。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上年度申報有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當年度有申請限制查調、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報資料與戶政資料無法勾稽或查調無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等
2025年4月25日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相關法令: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規定: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所得稅 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並便利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及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之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期間為每年四月二十八日(遇例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三、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 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 課股票轉讓相關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 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 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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