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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倘因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
2022年4月27日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相關規定: 依照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88210號令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說明: 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10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另110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1)歇業、註銷或廢止(2)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依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88210號令訂定「稽徵
2022年4月14日


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
2022年4月13日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
相關規定: 一百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一百十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一百零九年度或一百零八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三十(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百分之八十計算。 說明: 一、說明: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訂定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相關規定。 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
2022年4月13日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設立之專戶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 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額百分之十為限。 說明: 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 。 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
2022年4月12日


有關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 111.01.07. 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 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說明及舉例: 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
2022年3月7日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
2021年12月27日


公司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課稅方式
相關規定: 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公務人員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有關應納稅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於復職時,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2021年12月9日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2號,修正「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規定: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其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如附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設備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不適用之。 前項營業使用之自動販賣機,應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設備編號。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5點規定: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屬公司組織者,不論其營業台數多寡, 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如屬獨資、合夥組織且台數較少,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
2021年12月7日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1年2月7日
說明: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將自明(111)年1月1日開始,因明年1月31日適逢放假日,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申報,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1年12月7日


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 萬元至1 億元者,課徵500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 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 億元部分之20%。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2021年11月25日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 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 年138,000元。 二、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 248,000元。 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五、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6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
2021年11月25日


11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2380號公告 主旨:11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 得稅。 二、11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 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1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 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
2021年11月24日


營業人如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改以403申報書申報
相關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規定: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經營與本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第2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2項免稅實施期間,以 五年 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第2條第1項各款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本條例第2條第3款經營出版及其他文化藝術資訊傳播以外之營業人,其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2021年11月22日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110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50721號令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辦理。 說明: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9年度為例,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舉例: 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
2021年11月11日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舉例: 甲君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0年8
2021年11月11日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說明: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惟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
2021年10月21日


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該如何申報
說明: 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 某甲110年8月31日死亡,遺有配偶某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某乙於111年5月31日前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某乙為納稅義務人,將某甲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數扣除。 反之,某甲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有所得,其免稅額可以扣除58,586元(88,000元×243/365天)及標準扣除額可扣除79,890元(120,000元×243/365天)並
2021年10月21日


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萬元 ,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
2021年10月19日


個人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說明: 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舉例: 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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