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設立之專戶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

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額百分之十為限。



說明:

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


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賑濟烏克蘭」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66 次查看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