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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對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戶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8月21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合會)辦理「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捐款賑災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援助日本熊本震災,外交部已啟動勸募,並委請國合會開設民間捐款賑災專戶,捐款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國合會於接受民眾捐款後,將捐款轉匯至外交部指定帳戶,由該部統籌運用。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屬對政府(外交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或公司發揮愛心捐款,同時享有節稅權益,可於明(116)年5月間申報115年度所得稅時,憑國合會開立已載明「0728日本熊本賑災專案」等募款名稱或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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