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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精準查核個人持有10戶以上房屋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台財稅字第10904682360號令規定: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
2021年10月14日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110年09月09日 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 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修正本函,刪除租金、文字)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財政部於110年9月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
2021年9月13日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說明: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若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無租金課稅問題。但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
2021年9月8日


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便民措施再升級
說明: 本服務措施原由國稅局將民眾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之需求轉通報金融機構,並由各該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民眾,惟金融機構若查無資料則不回復,民眾無法得知是否有金融機構尚未回復,為改善本服務效能, 自本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擔任回復金融遺產之單一窗口,以解決民眾逐一收集金融機構回復資料之困擾 。 本項便民措施可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民眾只要備齊身分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等文件,即可就近前往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無法親自臨櫃申請者,也可以檢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北區國稅局 特別說明,民眾申請查詢金融遺產,可臨櫃至國稅局或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等身分認證後線上申辦;金融遺產回復方式,民眾可選擇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以掛號郵寄回復,亦可選擇使用自然人憑證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
2021年9月2日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 說明: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 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
2021年8月26日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相關規定: 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說明: 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
2021年8月26日


如何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說明: 遺產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
2021年8月25日


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 3 條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
2021年8月25日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 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
2021年8月17日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 免納所得稅 ,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 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
2021年8月17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 6 款規定免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 109 年 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 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 1 個月之營業額較 108年 12
2021年8月6日


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1條規定: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 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2021年7月30日


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相關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一目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 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不包 括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 前條第一款本文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
2021年7月30日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相關規定: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 視同租金 支出。 說明: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
2021年7月30日


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 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
2021年7月30日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之銷售額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
2021年7月26日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視為銷售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函 規定: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 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資簡化。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
2021年7月20日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 。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 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
2021年7月20日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之4條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所得稅法第24之5條規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
2021年7月7日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相關規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24之3條規定: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說明: 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做合理運用,公司的資金縱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案例: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4,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中2,200萬元資金係於年初無償貸與關係人,且貸與資金非屬借入款項,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616%)予以設算利息收入(2,200萬元 x 2.616% = 575,520元)調整補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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