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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相關法令: 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說明: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
2025年4月14日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
相關法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2條規定: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依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規定: 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
2025年4月14日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相關法令: 依照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 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 (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 額。但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 額為限。 (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 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
2025年4月7日


假稅務通知信件要注意
最近本所同仁及各區國稅局有接獲營業人反映,有收到假冒「財政部」名義之電子郵件,其寄發主旨為【稅務通知】,主要係為了誘使營業人點擊信中的網址進入假網站,此為典型的詐騙手法切勿輕信! 若您有收到類似電子郵件,請務必注意下列三點: 1.不點擊不明連結。 2.不輸入重要個資。 3.各政府機關寄送的電子郵件寄送者是否以「. gov.tw 」結尾。 若您有接獲可疑信件,請撥打𝟭𝟲𝟱反詐騙專線查證,也可撥打稅務免付費專線𝟬𝟴𝟬𝟬-𝟬𝟬𝟬-𝟯𝟮𝟭(市話)或逕洽所轄國稅局進行確認!
2025年2月27日


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年度申報」作業請注意!應儘速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
一、申報義務人:公司負責人。 二、申報期間: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二、申報對象: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10%的股東。 三、申報資料: (1)姓名或名稱。 (2)國籍。 (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5)持股數或出資額。 (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申報方式:以電子方式申報,可選擇利用行動裝置或電腦申報資料。 五、申報平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login 六、未申報之處罰: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七、附件:
2025年2月27日


一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喬遷通知
敬愛的客戶、好朋友們您好! 承蒙您長期以來對本所的支持,本所全體員工表示由衷的感謝!因業務發展需要並同時提升更佳的服務,自 114年2月18日 起,正式搬遷至新地址,因事務所搬遷期間可能給您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搬遷期間: 因搬遷需要,自 2月14日起至2月18日...
2025年2月11日


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相關法令: 依照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 規定: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 財政部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
2024年12月12日


114年健保費率仍維持為5.17%,補充保險費為2.11%
說明: 健保會於113年11月20日召開第6屆113年第10次委員會議,審議全民健康保險114年度保險費率,依據114年度總額協商結果及健保財務推估,在現行費率5.17%下,114年底安全準備累計餘額約當2.17(付費者方案)或2.08(醫界方案)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符合健保法第78條所定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1~3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規定,審議結果建議114年度維持現行費率 5.17% 。 一般保險費費率仍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仍為2.11% 附件(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1.投保金額分級表(114.1.1生效) 2.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114.1.1生效) 3.雇主、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114.1.1生效) 健保一般保險費線上試算 https://cloudicweb.nhi.gov.tw/esrv/trialbill/paycount.aspx 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 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局
2024年12月11日


114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011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14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1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4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11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4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說明: 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
2024年11月28日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0610號 主旨: 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分
2024年11月28日


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
2024年11月28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4年1月1日起適用)
說明: 因應最低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28,590元,勞動部配合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由27,470元修改為28,590元,刪除原第2級27,600元,其餘金額未修正,投保薪資等級依序遞移。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第2項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增設27,600元等級。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4年1月1日起,由現行12%調整為 12.5% ,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114年起將以11.5%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附件: 1. 勞動部民國113年11月15日勞動保2字第1130087589號 114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 勞動部民國113年11月15日勞動保3字第1130087585號 114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3.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4年1月1日起適用) (一般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者) 4.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4年
2024年11月25日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相關法令: 財政部113.11.01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規定: 一、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爰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依上開各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 二、營利事業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 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 ,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
2024年11月4日


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859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0元,自114年1月1日生效
相關規定: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 主 旨: 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八千五百九十元。 二、訂定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附件: 行政院公報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2024年10月18日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相關規定: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修正本函,刪除「租金、」文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說明:...
2024年10月18日


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相關規定: 保險法112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規定: 主旨: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有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會意見如次:(一)我國國民於境外直接向外國保險公司投
2024年9月18日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開跑囉!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者外,均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報繳作業。該局特別整理113年度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含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
2024年9月2日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說明: 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舉例: 該局舉例說明,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附件: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2024年9月2日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相關規定: 台財稅第890452799號規定: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
2024年7月17日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不踩雷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1 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
2024年7月15日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屬實,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舉例: 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計733,000元,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1,567,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
2024年7月1日


遺產稅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合法節稅看過來
相關規定: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
2024年7月1日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如財務會計之估計耐用年數未短於固定資產耐用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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