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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92條規定: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
2024年6月24日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補申報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2024年6月20日


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相關規定: 民法第 1141 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說明: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我國遺產係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行分割,始有前述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換言之,該繼承人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
2024年6月19日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轉列其他收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
2024年6月12日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相關規定: 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規定: ○○有限公司之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規定: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參照本部78/09/11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規定,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
2024年5月31日


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一定比率以下免罰
相關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二、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免予處罰,但要特別注意,持其他營業人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指出,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至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違章行為,則不包含在內。 舉例: 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之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事宜,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甲公司臺中營
2024年5月29日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62條規定: 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
2024年1月18日


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倘未於期限內交付,將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案件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如未依限交付,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未給付部分之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2024年1月18日


個人出售自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應如何認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 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 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 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
2024年1月18日


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大不同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
2024年1月18日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說明: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各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如下: 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366% 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366% 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67% 11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3.119% 11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3.244% 舉例: 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
2024年1月18日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營業稅
相關規定: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x(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說明: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的營業人;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若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可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
2023年12月29日


財政部公股銀行「中小企業千億振興融資方案」擴大總額度達6千億元
說明: 財政部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疫後經濟復甦,督導8家公股銀行於112年4月推動「中小企業千億振興融資方案」,實施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定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億元,提供微型及新創事業、中小企業之疫後振興資金需求。截至112年11月底累計核貸金額達2,096.29億元,共協助24,929家企業。 鑑於近期國際景氣疲弱,國內經濟成長趨緩,衝擊中小企業營運,致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甚殷,考量本方案撥貸額度已近7成,為持續擴大支持中小企業,財政部經洽公股銀行提高本方案規模,增加額度3,000億元,總額度達6,000億元,以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營運,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強化經營韌性。中小企業相關融資需求,歡迎洽詢公股銀行申辦。 方案內容: https://www.mof.gov.tw/covid19/singlehtml/fa73d6c3f7154050a27f8a23b3d80568?cntId=7a323f8f9eca4fab8ca2168fdae98688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2023年12月2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 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 15萬元 ,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 ,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 18萬元 ,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
2023年12月20日


113年健保費率仍維持為5.17%,補充保險費為2.11%
說明: 112 年底安全準備金結餘約當 1.97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因此本案動用金額後,推估 113 年安全準備仍可維持高於1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明(113)年健保費率將不受影響。一般保險費費率仍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仍為2.11% 附件(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1.投保金額分級表(113.1.1生效) 2.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113.1.1生效) 3.雇主、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113.1.1生效) 資料來源:健保局
2023年12月13日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說明: 配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勞動部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2字第1120077361號令及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3字第1120077391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自113年1月1日第1級投保薪資調整為27,470元。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112年1月1日起,由11.5%調整為 12% ,113年將不會進行費率之調整,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113年仍將以11%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為簡政便民並維護被保險人權益,投保單位112年12月份勞(就)保月投保薪資為26,400元之全時工作被保險人(不包含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被保險人)及職保月投保薪資為26,4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勞保局將自113年1月1日起,依新修正分級表規定,逕行調整渠等月投保薪資為27,470元,投保單位不須另行申報調整。 附件: 1.勞動部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2字第1120077361號令 11
2023年12月13日


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相關規定: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
2023年12月13日


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83元,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相關規定: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 二、 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八十三元。 附件: 行政院公報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2023年12月13日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說明: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
2023年12月11日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210號 主旨: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45,500元。 二、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31,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18,000元為限。 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9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90,000元至1,330,000元者,課徵29,500元,加超過590,000元部
2023年11月23日


11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39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3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75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說明: 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
2023年11月23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2.08.11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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