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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之補貼方案
說明: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 111年 1月 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月薪由 24,000 元調高至 25,250 元,調升 1,250 元;時薪由 160 元調成168 元,調升 8 元。考量今(110)年度疫情衝擊國內內需產業,包含農業及服務業及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又適逢基本工資調升,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擬本補貼方案,以減緩調漲基本工資對企業造成的負擔。 經濟部說明本補貼方案範圍、對象、條件、金額、申請方式及期間。為今年受疫情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另受疫情連帶影響工業,也在補貼適用範圍;補貼對象包含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另取得主管機關依法核發 營業證照之事業,如托嬰中心、長照機構、補習班、合作社等也為補助對象。 關於營業額受疫情影響的衰退比例及比較基期,經濟部已參酌業者意見,以 110 年 9 月及 10 月總營收較 109 年 9 月及 10 月總營收減少 20%之事業;若為 109 年 9 月以後成立之事業,則以 110 年 9 月及 10 月總營收較成立後之 2 個月完整報表
2021年11月16日


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68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5250元,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相關規定: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勞動條2字第1100131349號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附件: 行政院公報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2021年11月16日


仲介買賣收取佣金,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110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50721號令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辦理。 說明: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9年度為例,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舉例: 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
2021年11月11日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舉例: 甲君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0年8
2021年11月11日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說明: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惟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
2021年10月21日


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該如何申報
說明: 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舉例: 某甲110年8月31日死亡,遺有配偶某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某乙於111年5月31日前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某乙為納稅義務人,將某甲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數扣除。 反之,某甲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有所得,其免稅額可以扣除58,586元(88,000元×243/365天)及標準扣除額可扣除79,890元(120,000元×243/365天)並
2021年10月21日


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萬元 ,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
2021年10月19日


個人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說明: 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舉例: 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經查得其中74萬餘元已受有保險給付予以減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74
2021年10月14日


財政部精準查核個人持有10戶以上房屋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台財稅字第10904682360號令規定: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
2021年10月14日


110年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贈儀式
在疫情逐漸趨緩下,讓人心情感到輕鬆不少,趁此機會總經理於110年9月13日帶領事務所會計師及同仁拜訪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此次依舊藉由拜訪的機會,由總經理代表一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捐贈款項予希望基金會,紀政董事長也親自出席並代表受贈;並非常感謝紀政董事長忙碌之餘仍撥空與我們相聚...
2021年9月15日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110年09月09日 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 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修正本函,刪除租金、文字)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財政部於110年9月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
2021年9月13日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 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說明: 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個人如將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設籍營業,縱未收取租金,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若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無租金課稅問題。但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
2021年9月8日


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便民措施再升級
說明: 本服務措施原由國稅局將民眾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之需求轉通報金融機構,並由各該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民眾,惟金融機構若查無資料則不回復,民眾無法得知是否有金融機構尚未回復,為改善本服務效能, 自本年9月1日起由國稅局擔任回復金融遺產之單一窗口,以解決民眾逐一收集金融機構回復資料之困擾 。 本項便民措施可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民眾只要備齊身分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等文件,即可就近前往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無法親自臨櫃申請者,也可以檢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北區國稅局 特別說明,民眾申請查詢金融遺產,可臨櫃至國稅局或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等身分認證後線上申辦;金融遺產回復方式,民眾可選擇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以掛號郵寄回復,亦可選擇使用自然人憑證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
2021年9月2日


實施「無薪休假」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一、應取得勞工書面簽名同意,並簽署協議書。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
2021年8月31日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通報時,會有罰則嗎?
相關規定: 須進行資遣通報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 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5條規定: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
2021年8月26日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 說明: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 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
2021年8月26日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
相關規定: 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說明: 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
2021年8月26日


如何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說明: 遺產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
2021年8月25日


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 3 條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
2021年8月25日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 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
2021年8月17日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相關規定: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 免納所得稅 ,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 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
2021年8月17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 6 款規定免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 109 年 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 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 1 個月之營業額較 108年 12
2021年8月6日


營利事業因疫情暫停營業,如有過期無法再行使用或出售之商品可依規定辦理報廢,認列損失
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1條規定: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 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2021年7月30日


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相關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一目規定: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 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不包 括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 前條第一款本文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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