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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相關規定: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 視同租金 支出。 說明: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
2021年7月30日


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 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
2021年7月30日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之銷售額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
2021年7月26日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視為銷售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函 規定: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 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資簡化。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
2021年7月20日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 。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 對符合左列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者。 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一年者
2021年7月20日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2.0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之4條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所得稅法第24之5條規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
2021年7月7日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相關規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24之3條規定: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說明: 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做合理運用,公司的資金縱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案例: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金額4,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中2,200萬元資金係於年初無償貸與關係人,且貸與資金非屬借入款項,該局爰依前開規定按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616%)予以設算利息收入(2,200萬元 x 2.616% = 575,520元)調整補稅。
2021年6月30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相關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說明: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延至110年5月31日。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風險,該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並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為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110年5月17日前完成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為兼顧實情,該部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
2021年5月17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相關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說明: 一、 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110年5月12日公告,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全面延長一個月。 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2021年5月17日


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常有客戶以快遞方式寄送貨物樣品供國外廠商試用,其營業稅規範有下列兩種: (一)免費無償貨物樣品:免申報銷售額 (二)有償貨物樣品:如收到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請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
2021年4月19日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一百零九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三十(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 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百分之八十計算。 說明: 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資格如下: 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比 108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減少達30% 109年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 3,000萬以下 。 (部分行業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1,000萬以下) (1)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 (2)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 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之計算: 若營利事業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符合條件者得按純益率4.8%計算所得(6% x 80%)。但若營利事業109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5.5%已經高於4.8%,營利事業還是應該依帳載結算純益率5.5%辦理109年度
2021年4月9日


營利事業在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次一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財政部68/11/22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 說明: 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2021年4月9日


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 ,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民眾於今年(110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2021年1月12日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自有房屋,可列報減除該自有房屋之租金支出嗎?
相關規定 : 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 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 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說明: 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該聯合執業診所可於支出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時列報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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