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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已更新:2021年8月9日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1項規定: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 6 款規定免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 109 年 1 月起任連續 2 個月

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 1 個月之營業額較 108年 12 月以前 6 個月或 107 年以後之任 1

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 ,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 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 109 年 7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95840 號令免辦理 109 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 109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33690 號令及110 年 6 月 3 日台財稅

字第 11004575510 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

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56490 號令或110 年 6 月 25 日台財

稅字第 11004573290 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三、修正本部 109 年 7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95840 號令第 1 點,刪除「(109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文字。


說明: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2.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另已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1. 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2. 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 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3. 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 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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