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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年度申報」作業請注意!應儘速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申報

作家相片: 黃國書 會計師黃國書 會計師


一、申報義務人:公司負責人。


二、申報期間:1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二、申報對象: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10%的股東。


三、申報資料:

(1)姓名或名稱。

(2)國籍。

(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5)持股數或出資額。

(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申報方式:以電子方式申報,可選擇利用行動裝置或電腦申報資料。


五、申報平台: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六、未申報之處罰: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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