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雖公司法未明確對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定義其金額,但已在本法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根據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對於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規定如下:
1.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
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
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1)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2)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罰則:
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生效日期:
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故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公司法第20條第2項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說明:
在公司法107年8月1日修正前,需會計師查核簽證僅有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公司,但在公司法修法後,新增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之公司也需會計師查核簽證,雖然這類公司實收資本額不高,但其經濟活動已達一定規模,對於社會之經濟有相當程度之影響,故實有納入規定之必要。
故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但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當年度財務報表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另經濟部設有抽查機制,會抽查符合條件之公司,並檢視其財務報表是否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若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將會以同法第20條第5項對於公司負責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公司自108年會計年度起有符合規定,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反相關法令而遭到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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