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 3 條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說明: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舉例:
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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