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100-2 條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無網路(含手機)申報或二維條碼申報之適用,若是逾期辦理補申報,須先攜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的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及繳款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是申報退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在符合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適用直撥轉帳退稅,快速、安全又便利。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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