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證券交易稅: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股東若買賣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者,係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所稱之買賣有價證券之範圍,故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如係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所稱之買賣有價證券之範圍,而係屬轉讓其出資額,其出售的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說明:
在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出售之股票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依照規定是不需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有誤繳證券交易稅之情況時,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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