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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說明:

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舉例:

該局舉例說明,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附件: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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