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2380號公告
主旨:11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5項及第1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
得稅。
二、11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111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
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12%)計算之金額。
四、111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
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1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說明:
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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