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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喪假



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一、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函令:

一、依照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 號函釋規定,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二、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10月11日發布之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規定,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三、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7月6日發布之勞動二字第 0940035882 號函規定,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四、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8年4月4日發布之勞動二字第07932號函規定,勞工養父喪亡請喪假,應以具有收養關係者始可適用;故勞工依習俗過繼給叔父 (未辦理收養手續) ,其叔父喪亡時可否請喪假,自應以其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


五、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3年01月04日發布之台勞動二字第 80275 號函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六、依照內政部於74年5月13日發布之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規定,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罰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雇主於勞工請喪假時,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給予勞工應有之喪假天數,其工資亦應照給;並且依照同法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依照同法第10條,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依照內政部74年6月28日之函令規定,勞工請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但喪假期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不過依照禮俗,通常可以在百日內請畢,但如欲在百日之後請假,意謂不可。而喪假天數之計算,依照內政部於74年5月13日之函令規定,如喪假遇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時,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訂之祖父母喪亡,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7月6日之函令規定,因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故勞工如有外祖父母喪亡或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亦可依照函令之規定請假。另新進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其到職前喪亡者,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10月11日發布之規定,該勞工基於禮俗原因而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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