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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勞退新制



勞退新制簡介: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並取得永久居留者,或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強制提繳:

依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 提繳規定:雇主必須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始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2.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6%;個人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6%。

94年6月底前到職,且94年7月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年7月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年6月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自願提繳:

照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1. 提繳規定:雇主或所屬單位為其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提繳順序,並無限制。雇主或所屬單位自願為該等人員提繳退休金,或該等人員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皆可。

  2. 提繳率:雇主提繳率及個人自願提繳率均不得高於6%。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1. 雇主僅得於6%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事業單位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三、自營作業者

  1. 得在6%的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

請領資格:

一、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

  1. 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2. 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1年得請領1次續提退休金。


三、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四、又勞工未滿60歲,惟有下列情形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1. 已領取勞工保險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1、2、3等之一次失能給付、

  2. 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

  3. 非屬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惟符合得請領上述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者。

計算方式:

一、一次退休金

  1. 一次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二、月退休金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精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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