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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資遣通報



相關規定: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罰則: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違反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資遣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故雇主應依照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雇主未依照規定辦理時,恐將被依就業服務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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