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書 會計師2020年8月12日已讀 1 分鐘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領取政府之津貼補助等,得免納所得稅已更新:2020年8月27日相關規定: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前項免納所得稅無須提出申請,惟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助款揭露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再自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計算課稅所得額。
相關規定: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前項免納所得稅無須提出申請,惟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助款揭露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再自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計算課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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