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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所得,應列報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說明: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將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核作業,109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若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

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1戶,惟近來房市不如預期,甲君囿於資金壓力104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於104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105年1月交付,故甲君應於105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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