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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公司、行號健保投保單位成立



規定: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說明:

公司、行號負責人除非有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需投保在自己公司、行號所成立之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及依附眷屬。另公司、行號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僱用員工之人數多寡(不論員工人數未滿五人或在五人以上),均須向健保署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為負責人及員工辦理健保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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